
公告日期:2025-07-2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0296 证券简称:中惠元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传票(2025)冀 0626
民初 3187 号,本案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15 点 00 分,在定兴县人民法院开
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法定代表人:蒋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1 月 6 日,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河北省定兴 县 204 所学校煤改电项目电控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签订了《煤改电项目技术
服务合同》。合同价款 380 万元。该合同第 1 条约定,公司给原告供货范围一:
无人值守高效能源管理系统 204 个站点控制合计 2,997,780 元;供货范围二:
云端能源站运营管理中心 467630 元;安装调试费用按照每个站点 2,000 元,
204 个站点合计 408,000 元。以上优惠之后合同确定价款 380 万元。合同约定
要实现的功能(即合同目的)为:“实现气候补偿、分时分温远传自控、电加热远 传自控、电量,温度的远传、组成云端能源站运营管理中心和相关控制平台, 云端服务期按实际租用费用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公司支付了首批预付款 600,000
元,但公司未在合同 5.2 条约定的“合同签订原告向公司支付首笔款项后整体 工期 60 天”内完工,且至今没有安装完毕。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不能实现 该合同第 1 条约定的电控系统的功能,也就是说本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公 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又因合同 2.1 条约定公司为原告在定兴县煤改电项 目中控系统唯一合作商,原告不得在定兴县发展其他煤改电电控系统合作商。 因此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无法寻找其他电控系统合作商,导致无法降低电耗损 失。
纵观原告在 2018 年-2021 年度合作期内供暖耗电量均超过了 500 万元,
鉴于合同 2.2 条款约定的“……如实际支出的电费高于 500 万元,甲乙双方按
照甲方 50%,乙方 50%进行损失的分担……”,故原告请求公司按照上述合同 约定承担合作期内超过年耗电量 500 万元的 50%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公司向原告支付 114,000 元的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5-023
2、公司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 700,000 元合同款,并拆除公司安装的电控系
统所有设备;
3、公司赔偿原告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3,721,796.04元(暂定);
以上赔偿金额为 4,535,769.04 元。
4、主张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传票(2025)冀 0626
民初 3187 号,该案件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15 点 00 分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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