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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7:54:41 股吧网页版
中惠元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296 证券简称:中惠元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2025 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惠元景能
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编制成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
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在规定的时
间内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
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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