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1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4
第十三章 附则......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北京同创绿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14 位股东(以下合称
“发起人”)将其共同投资的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567433560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中惠元景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 9 号院 25 号楼 1 至 9 层 01 内 1 层 10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先进
的管理技术,实施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利用资本市场吸纳各种资金;使公司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为股东取得最
大的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新能源、环保、能源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供热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产品设计;太
阳能发电;电力供应;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工程
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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