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法 律 意 见 书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中 网 华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西太原长风商务区长兴路号华润大厦T4号楼34-35层 030000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T4 34/F,No.1,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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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网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网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网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网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应予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法 律 意 见 书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8,068,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29%。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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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68,852 股,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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