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870303 证券简称:松石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武汉松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松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如下:
(一)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融资事项;
(二)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对外投融资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一)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对外投融资事项;
(二)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的对外投融资事项;
(三)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但未超过 1500 万元的对外投融资事项。
董事会决策权限以下的上述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实施。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业人
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与被投资、融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融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融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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