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1
证券代码:870303 证券简称:松石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武汉松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松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武汉松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
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
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总监、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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