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0305 证券简称:华威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华威粘结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威粘结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华威粘结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监事名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规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 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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