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0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石榴财智中心 05 幢 邮编:210013
Building 5,6shitoucheng R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 P.C.:210013
电话 Tel:(86)-25-68515999 传真 Fax:(86)-25-68156199
中国·南京
二零二壹年五月
江 苏 致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石榴财智中心 05 幢 邮编 210013
电话 Tel.: 86-25-68515999 传真 Fax: 86-25-68156199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小国律师、朱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 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 称“《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 。本 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 料 ,并 参 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向本所承 诺 :公 司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 准 、道 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决 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www.neeq.com.cn)发布了《江苏思维福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 议召集人、召 开方 式 、参 加 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