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0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70325 证券简称:扬子安防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9-017,以下简称“《股票发行方案》”)。现因公司与认购对象、控股股东孙跃武就本次发行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因此对《股票发行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股票发行方案》“四、(六)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中增加:
《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孙跃武(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丙方: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年6月20日
合同主要内容:
1、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不承担《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任何义务,不承担各方未来可能
公告编号:2019-027
发生的任何形式纠纷。
2、《股份认购合同》第十一条:“①因乙方基金投资期为四年,如果乙方在4年投资期满即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通过资本市场退出(上市或并购,不含新三板挂牌),乙方将按照新三板股转中心许可的交易方式通过股转中心转让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孙跃武应当参与交易,如乙方未能与其他方完成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孙跃武应当按照乙方提出的价格与乙方完成交易,交易价款应按照股转中心要求的期限支付;
乙方提出交易的价格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1)乙方按年回报率10%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支付给乙方税后股利);
2)乙方股份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股转新协议转让制度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上述制度实施,将存在涉及股票转让的特殊投资条款无法实现的情况。
如在股转系统新的交易制度下,股份不能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进行转让,而只能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转让的,若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则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实际交易每股价格)*实际交易股数”计算补偿金额,由控股股东孙跃武按比例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方;若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则按照“(实际交易每股价格-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实际交易股数”计算补偿金额,由乙方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返还给控股股东孙跃武。”
②在投资期内,如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转让股份,如无其他方参与交易,控股股东孙跃武同意按前述股权退出方式受让乙方持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1)公司2019、2020、2021三年累计净利润低于1650万元。
2)甲方控股股东孙跃武决定将其在公司中的合计股份减少至低于50%;
3)甲方现有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如:甲方出现乙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交易、高管同业兼职、未履行决策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等。
4)甲方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因甲方被并购,乙方所持甲方股份实现换股的情形除外);
5)甲方控股股东孙跃武丧失控制地位或甲方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人事变动导致管理层变化的不在此列);
6)甲方的主营业务发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