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0328 证券简称:和和新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服务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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