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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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 1 号
关于对邓玉梅、 魏源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决定
当事人:
邓玉梅, 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魏源, 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通
捷、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ST 通捷未能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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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且截至 10 月 31 日仍未及时履行半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义务。
二、 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 月 7 日, ST 通捷股东北京润川财富投资中心( 有
限合伙) 所持公司 7,983,801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6.09%。 ST 通捷未及时披露, 后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补充披露。
2020 年 7 月 3 日, ST 通捷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邓玉梅所
持公司 16,745,655 股股份被司法再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2.77%; 2021 年 10 月 18 日, 邓玉梅所持公司 6,000,000 股
股份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57%。 上述事项发
生时, ST 通捷未及时披露, 后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补充披露。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邓玉梅未能及时告知股份被冻结事
项, 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公司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魏源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2020)》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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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事先告知书》 发出后, 邓玉梅提出申辩称: 第一, 邓玉
梅自 2017 年 9 月便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相关情况不知
情。 第二, 邓玉梅对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及涉诉情况均不知情
且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故邓玉梅认为其不对公司违规负
有责任。
我司认为邓玉梅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 邓玉梅
作为公司股东, 理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 及时将股权受限情况
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 邓玉梅主张其
对自身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及涉诉情况均不知情并没有充足的
证据支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邓玉梅、 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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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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