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06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金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释义 ......4
正文 ......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10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0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2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3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5
七、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7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18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8
十、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22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2
十二、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23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金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金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金祈”)的委托,担任王方收购 ST 金祈的特聘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收购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该等事项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收购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之前,已经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是:(1)构成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的政府有关文件是真实的;(2)本法律意见引用事实和数据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及其内容是真实、全面和完整的;(3)收购人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是真实、全面和准确的;(4)收购人及其负责人签章的承诺书和类似文件所记载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是真实的。
如在本法律意见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收购人 指 王方
被收购人/ST 金祈/公众公司 指 湖北金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孙艳艳
本所 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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