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5
公告编号:2024-008
证券代码:870337 证券简称:银城建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年3月14日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3民初1325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力
公告编号:2024-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公司参与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
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君颐东方项目 D 地块保留建筑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 6,780,061.95 元(含税价),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304,309.34 元。2021 年 4 月,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公司参与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君颐东方项目 D 地块保留建筑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 1,556,603.61 元,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1,436,409.59 元。项目完工交付至今,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6,433,027.95元。针对此项应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一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另, 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是被告三南京银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二、三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
公告编号:2024-008
程款 3,307,690.98 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 3,307,690.98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南京银港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13 民初 1325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307,690.98 元。
2、被告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260 元,减半收取 16,630 元,由被告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