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22 15:51:54 股吧网页版
银城建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2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70337 证券简称:银城建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3) 苏 0113 民初 13525 号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力

公告编号:2024-01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公司与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君颐东方项目 C 地块医院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 11,092,300.00 元(含税价),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9,605,668.47 元。项目完工交付至今,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2,376,153.77 元。针对此项应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一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另, 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是被告三南京银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二、三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
程款 7,229,514.70 元及利息(该利息自 2023 年 1 月 6 日起,以 7,229,514.70 元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2023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暂计利息为 111,414.85 元)。

公告编号:2024-010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南京银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13 民初 1352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6,809,510.26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以 6,123,311.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6 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 686,198.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5 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被告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2,407 元,由原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