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870337 证券简称:银城建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29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5 民初 6259 号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主要负责人:徐骏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燕
公告编号:2024-03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银城建设全资子公司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翊
建筑”)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人民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700,000.00 元整。上述借款到期日为 2023 年9 月 12 日,由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建设”)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
截至到公告日,被告银翊建筑逾期未偿借款本金为 4,653,286.86 元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本金 4,653,286.86
元,以及截止 2023 年 12 月 5 日的利息 41,719.03 元、罚息 63,449.51 元、复利
590.53 元,本息共计 4,759,045.93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8000 元;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二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 下
坐落于苏州市虎丘路 218 号 19 幢 304 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套
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一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编号:2024-03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的借款本金
4,653,286.86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的利息
41,719.03 元、罚息 63,449.51 元、复利 590.53 元,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息 24%为限);
2、被告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 8000 元;
3、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路 218 号 19 幢 304 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4、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银翊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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