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0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创证券”)作为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创新港”)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同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改, 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显示,本回复中涉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不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之回复;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之修改或补充披露内容。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导致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意见:
根据《营业执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成都优创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视频软件开发、销售,其所处行业无特殊的资质、许可要求。
此外,经核查,公司取得了如下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认证证书:
2013年12月5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311001203),有效期三年。
另外,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软件
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的行政审批被取消,故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不再披露公司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取消行政审批不会对公司开展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无需取得其他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齐备。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展开业务活动,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合规。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主办券商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的主营业务为视频软件开发、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
2016年7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公司近两年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2016年7月19日,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分公司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7月18日未发现有违反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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