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
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新港”、“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事宜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本公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本公司对优创新港的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优创新港股票申请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本公司在与优创新港确定了推荐挂牌合作关系后成立了华创证券推荐优创新港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优创新港进行了尽职调查。
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访谈了优创新港相关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北京优创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此外,主办券商取得了合众融智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工商登记材料。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机构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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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合众融智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存在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优创新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项目进行了审核。出席会议的内核成员七名,分别为:王湘元、饶早华、郭惠、陈海佳、李秀敏、李和军、华中炜。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优创新港股份或者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优创新港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过审核讨论,认为公司基本符合推荐挂牌的实质条件。
内核小组七位参会成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推荐优创新港挂牌。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优创新港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优创新港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009年3月11日,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北京优创新港科技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平验资20091014号),经审验,截至2009年3月11日止,有限公司(筹)已收到李继凯、黄倩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大写),均以货币出资。2009年3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注册号为110108011795426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北京优创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为李继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计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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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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