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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0 19:01:39 股吧网页版
华辰泰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2020-01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0348 证券简称:华辰泰尔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山东华辰泰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辰泰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 年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辰泰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辰泰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辰泰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 级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进行担保;

(四)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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