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0350 证券简称:海河游船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天津津旅
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股东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
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根据会议内容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在场见证。如聘
请律师的,应当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项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和处置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对
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为前提;
(二)本规则第七条(一)至(十三)所列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三)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权力约束与运作效率的统一。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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