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870350 证券简称:海河游船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 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
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否则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权
对外进行担保。
公司指定财务部门为办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四)公司非控股的子公司。
如未列入上述担保对象范围,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或者违约等行为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
(八)存在股东会或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被担保单位应当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被担保单位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
(五)被担保单位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或证明文件;
(六)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八)公司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单位的担保请求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
跟进,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及流程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在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初步资信状况审查及风险评估后,
应当及时将其提供的与担保相关的资料报送给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相关议事规则,依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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