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7:20:40 股吧网页版
海河游船:拟出售资产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0350 证券简称:海河游船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拟 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利用“天津大运河、海河文化旅游带拓展提升改造工程”契机,持续推进公司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工作落实落地,公司将对现有 6 艘趸船进行出售转让。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四)公众公司在 12 个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计算依据:

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 CAC 审字[2025]0469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6589.94 万元。本次出售 6 艘趸船于评估
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155.78 万元。

2025 年 3 月出售 5 艘趸船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即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426.12 万元。

故出售资产总额占海河游船 2024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
产总额的比例为 3.51%,未达到 50%以上,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古文化街码头 1”等 6 艘趸船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6 艘趸船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类资产 □其他
3、交易标的所在地:天津市
4、交易标的其他情况

本次出售标的资产为 6 艘趸船均为外购取得,维护保养正常,可正常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船舶名称 数量 金额(万元)

1 古文化街码头 1 1 121.76

2 海河观光趸船 3 1 1.82

3 海河观光趸船 4 1 1.82

4 宁波道码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