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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2:01:13 股吧网页版
荣林环境: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0353 证券简称:荣林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
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投资(公司受赠先进资产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9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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