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70353 证券简称:荣林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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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和相关公告披露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者建
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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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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