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建院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0355 证券简称:建院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江苏建院营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苏州市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8251633419L。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Jianyuan Construc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南环东路 10 号(新联大厦)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合作共赢,提高技术、服务
市场,为股东和职工创造利益。

第二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工
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园林
绿化,结构加固;地质灾害治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
程测绘;岩土工程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海绵城市、管廊城市、智能地下停车系
统方案设计与施工服务;设备租赁;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建材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江苏建院营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江苏建院营造有限公司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
司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