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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8:23:58 股吧网页版
云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0364 证券简称:云峰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峰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云峰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 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
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 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一节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 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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