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苏州华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华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华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张家港市华程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5591583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苏州华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凤凰镇创兴路 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86,18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特异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异型钢管、精密无缝钢管的制造、加工、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将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86,18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为 1658 万股,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65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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