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870370 证券简称:西部重工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重工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公司作为出资人,通过一定程
序向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任命或提名,并经子公司相关会议选聘,代表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的代表;包括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依法设立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人员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还应具备:
(一)良好的职业素养,忠诚、勤勉、敬业、守法;
(二)具有三年以上公司内部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熟悉经济、财务、经营等方面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任职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
(四)研究制定任职子公司战略、经营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决断能力,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职责;
(六)任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二)与任职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三)因失职或主观故意给集团公司、公司或任职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并给予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任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宜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三章 委派人员职责
第六条 委派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和子公司间的相关工作;
(三)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据本制度规定表达意见、进行表决;
(五)定期或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公司及时获取任职子公司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对议案进行预审,并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表决和决策;
(七)详细了解任职子公司的各项业务,认真阅读任职子公司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任职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议事与表决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
(二)公司对议定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及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任职子公司的章程规定。
第八条 委派董事、监事应当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委派董事、监事应将任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履行任职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前,报请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预审,报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委派兼职董事、监事应有足够时间履行法律法规和任职
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委派兼职董事、监事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外,在任职公司年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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