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GUANGDONG GUANGH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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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致: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翔律师、陈梅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律师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公司承诺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下列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
3、2025 年 4 月 24 日刊 登于全 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 网站
(www.neeq.cc)的《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会签到表;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议案、表决票等相关文件。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告的《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
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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