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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45:22 股吧网页版
鑫梓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04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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