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6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22号楼六层
电话:010-82259771
传真:010-82252183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2
六、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公司的业务......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0
十一、公司重大债权债务......32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公司的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34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4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5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36
十七、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40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41
十九、公司员工与社会保障情况......43
二十、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5
二十一、结论......45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中赫指 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时尚
中赫时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
有限公司 指 前身,曾用名北京兰馨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兰景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启程荣兴 指 北京启程荣兴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金恩伟航 指 金恩伟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中赫名雅 指 北京中赫名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本次挂牌 指 并公开转让
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谢雪清、郭惠华、北京启
发起人 指 程荣兴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陈钢、张佳伟、
徐文丽、周欣、钱俊、杜枫共计9名股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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