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 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
理、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 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 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
情形。 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给职工。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权:(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
一 期 经 审计 总 资产 30% 的 事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项;(十三) 决定公司单笔或连续 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与12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 1000 万元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 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联交易事项;(十四) 虽属于董事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易事项;(十五)审议虽属于董事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不足三人;(十五)审议批准变更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 不足三人的事项;(十六)审议公
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 司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50%以上的事项;(十七)审议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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