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8 19:41:26 股吧网页版
统力电工: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 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
理、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 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 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

情形。 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给职工。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权:(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
一 期 经 审计 总 资产 30% 的 事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项;(十三) 决定公司单笔或连续 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与12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 1000 万元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 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联交易事项;(十四) 虽属于董事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易事项;(十五)审议虽属于董事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不足三人;(十五)审议批准变更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 不足三人的事项;(十六)审议公
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 司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50%以上的事项;(十七)审议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