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无锡 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十五)审议公司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交易”指:(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确定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成交金额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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