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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8 19:43:57 股吧网页版
统力电工: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无锡统力电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用由公司承担。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

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大会决议明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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