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的职责,保障经理行使职权,促进 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统力电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经理本人、副经理、经理助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
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 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认定为
不适当人员,期限未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四) 国家公务员;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经理经理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
司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 根据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享有的经营管理权;
(十一) 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经理、经理助理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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