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 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 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三) 产权关系明确;
(四) 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 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
息的情形;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与担保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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