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0378 证券简称:统力电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统力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和重大交易管理办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和重大交易行为控制,规范对外投 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统力 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 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
的交易行为);(2)租入或者租出资产;(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4)赠与或者受赠资产;(5)债权或者债务重组;(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签订许可协议;(8)放弃权利;(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业务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事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基础上,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 50%以上的;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超过 15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20%以上不足 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10%以上
不到 30%的。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经经理批准通过。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及重大交易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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