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0382 证券简称:浦漕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其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接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
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
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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