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0383 证券简称:中科巨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科巨龙(北京)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经公司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科巨龙(北京)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中科巨龙(北京)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 ,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巨龙(北京)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除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经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 理
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
被告 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
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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