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7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870395 证券简称:龙普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莉,支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超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魏清慧\薛超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10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
发区支行 2018 年 5 月 30 日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
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到 2019 年 5 月 1 日,贷款年利率 5.01%,山东龙普太
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薛超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山
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 2019 年 10 月 21 日,
尚欠借款本金 4,969,551.36 元,利息 159,782.68 元。
2020 年 10 月 19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鲁 15 破 1 号之
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详见 ST 鸿源管理人重整事项进展公告 2020-02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 1502 执 4402 号在 2020 年 11 月
09 日首次执行(详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20-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贷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薛超旭对 5,129,334.04 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诉讼进展公告 2020-035)。
针对上述债务,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和 3 月 31 日共计代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了 300 万
的债务,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价值的商品抵偿公司为其偿
付的 300 万的债务。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
院(2020)鲁 1502 执 4402 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 1502 执 4402 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编号:2021-01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价值的商品抵偿公司为其偿付的 300 万债务,对公司财务没有造成重大影响。若后期经审计认定该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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