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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5:35:22 股吧网页版
龙普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1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0395 证券简称:龙普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5) 鲁 1503 民初 893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6-01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7 月份,原、被告达成《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水箱战略
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在阳台壁挂式工程项目中均采用供方水箱。后被告以单次采购合同的形式向原告采购所需设备,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交付了设备。
截止到 2023 年 11 月份,经双方结算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933665 元,后原告
委托山东龙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由被告采购的碧桂园开发的惠阳碧桂园南站新城商品房冲抵尚欠货款,同时约定,2025 年10 月 1 日前无法成功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该以物抵债约定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告应继续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2933665 元,原告享有协议所涉房产抵押权。并且,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损失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水箱战略合作协议》及《以物抵债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照《以物抵债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办理房屋手续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尚欠货款 2933665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93366.5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 293366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LPR 的 1.5 倍计算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6-012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案号为(2025)鲁 1503 民初 8931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933665 元及违约金 293366.5 元;

二、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及诉责险保险费 4000 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毫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34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1348 元, 由被告深圳嘉普通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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