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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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佳利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
《关于江苏佳利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律师针对《反馈问题清单》中需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在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反馈问题清单》第 2 题...... 5
二、《反馈问题清单》第 4 题...... 5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佳利达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佳利达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反馈问题清单》中涉及的律师部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请核实根据现行规则,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反馈问题清单》第 2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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