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11
公告编号:2018-056
证券代码:870404 证券简称:巨力电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国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文忠、唐瑶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应培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桓、李凌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天集团承建公司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工业园区的特种电缆生产线建设项目,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
公告编号:2018-056
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14,707,738.68元。2017年6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云0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2,407,216.42元;
2、驳回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2017年10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出具(2017)云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如下:
1、由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2,407,216.42元。
2、驳回原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由海天集团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2,489,856.28元;
2、判令被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天集团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715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次判决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56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715号
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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