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证券代码:870409 证券简称:诚安达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冀 06 民申 11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绪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中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贷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定市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贷担保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杨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7 月 1 日,被告张中华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
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保定
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经原告与被告张中华多次协商
展期,将借款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被告保定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
续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张中华仍未偿还借款。
2022 年 10 月 25 日,原告受让刘绪涛、杨扬对被告张中华借款债权本金 1600
万元及欠付利息。至此,原告享有对被告张中华三笔借款债权本金 2600 万元及欠付利息,目前三笔债权均已到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张中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0000 元(大写:贰仟陆百万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偿还借款期间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保定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2 月 22 日,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3)冀 0691 民初 31 号。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中华给付诚安达借款本金 2600 万元及利息,此款项分四期给付,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 600 万元及利息,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500 万
元及利息,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 500 万元及利息,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前给付 1000 万元及利息;
二、如张中华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给付诚安达上述款项,本案纠纷全部解决,其他互不追究;
三、如张中华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给付诚安达上述款项,则诚安达有权针对剩余未给付全部款项及利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保定长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条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中华资源承担;
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名后,本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要求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再审情况
2023 年 9 月 12 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3)
冀 06 民申 115 号。
就被告张中华不服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冀 0691 民初 31 号民事调解书,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中华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冀 0691 民初 31 号民事调解书;2、依法提审或指令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高新区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 31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