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0409 证券简称:诚安达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股东拟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未通知为由将公司诉讼
至当地人民法院。2025 年 8 月 6 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5)冀 0691 民初 1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2025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原告股东的上诉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定诚明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王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5
姓名或名称:李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绪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诚明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袋,上诉人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冀069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冀0691 民初 1064 号民事裁判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违反 2015 年 12 月 29 日版《章程》的规定,未
依据《章程》规定通知上诉人(原审原告)参与 2020 年 4 月 15 日临时股东大会,
一审民事判决书遗漏对《章程》无效条款的认定,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原审原告)以 2020 年 4 月 15 日版《章程》第 44 条为依据提
起诉讼,与上诉人(原审原告)不知道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
互不相干的两件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混淆对此关键事实的认定,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公告编号:2025-02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应诉通知书,公司股东(原审原告)保定诚明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李刊、杨海山,以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未通知三位股东为由,见公
司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025 年 6 月 30 日,原审原告实行财产保全,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
2025 年 7 月 30 日,原审原告之一杨海山撤诉。
2025 年 8 月 6 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冀 0691
民初 1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原审原告上诉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通过律师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履行应诉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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