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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16:47:03 股吧网页版
海盟实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0


证券代码:870412 证券简称:海盟实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协议在提交股份登记相关材料时一并提交。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于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事项。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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