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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海盟实业: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412 证券简称:海盟实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人以上职工代表监事。股东
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复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
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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