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415 证券简称:ST 绿金高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绿金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绿金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成都绿金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出具担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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