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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4 18:35:41 股吧网页版
华西易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4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 重庆 两江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

晶石公元2幢四楼、5幢二楼、16幢十七楼十八楼

电话:023-61962555 、61962666 、61967179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公司”、“华西易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
性陈述;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下接正文)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
登了《华西易通: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华西易通: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刊登了《华西易通: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进行了延期,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议案等事项均未变更。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重庆华西易通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补充更正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华西易通: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华西易通: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20 天以公告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原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但由于股东
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安排与公司会议时间冲突,为

统筹工作安排需要,拟将原定日期延期至 5 月 22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发
布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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