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贺琼律师、陈楚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东与会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9:00-12: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十路 5 号 14 栋 1 单元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张燕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666,667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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