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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5:47:43 股吧网页版
卫星定位: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4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通知,法
院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立案,案号为(2024)兵 0601 民初 2930 号,将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增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五家渠市交

公告编号:2024-022

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负责人:褚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3 日,原告中标原第六师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现已注销,以
下简称“原管理处”)的第六师智慧交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
(简称“案涉项目”)。2021 年 9 月 13 日,原告与原管理处就案涉项目签订《项
目建设合同》;2021 年 9 月 22 日,原管理处签署《工程变更单》同意对项目金
额核减人民币(下同)1,689 元;2021 年 10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
(以下合称“案涉合同”),核减后的合同总价款为 20,123,928.5 元。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 年 11 月 12 日,原管理处出具《第六师智慧交通
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初步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初步验收通过;2021 年 12 月 18 日项目进入试运行并已实际符合合同约定的终验标准,但原管理处及被 告拒不组织终验,屡次提出合同以外的整改需求,致使项目至今尚未终验。2023
年 12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组织终验,但被告至
今仍未组织终验。因此,案涉项目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初验通过,被告就负
有在 2021 年 11 月 27 日(初验后 10 个工作日的次日)支付款项至初验款(合
同总金额的 80%)即 16,099,142.8 元。除了原管理处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支付
1,990,800 元外,其余款项原管理处及被告均未支付。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 被告仍拖欠截止至初验款的合同款 14,108,342.8 元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作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初验的合同款人民币 14,108,342.8 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14,108,342.8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为人民币

公告编号:2024-022

4,411,051.75 元);

三、判令被告立即根据《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比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 工程变更单对项目进行终验;

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12,000 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8,519,394.55 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费用、鉴定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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